四平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

四平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河夹信子村民委员会被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303民初58号
原告:四平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中央路北。
法定代表人:吕寒松,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营,四平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河夹信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河夹信子村。
负责人:李延明,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河夹信子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永安,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河夹信子村民委员会会计。
被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开发区大路。
法定代表人:申洪业,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中权、李实,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平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诉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河夹信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夹信子村委会)、被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宏大公司委托代理人董营、被告河夹信子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刘永安、被告经开区管委会委托代理人王中权、李实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大公司诉称:2015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河夹信子村美丽乡村建设涂料粉刷、砌墙、抹灰等工程承包协议书》,该建设工程原告已经施工完毕并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经过四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该工程款共计843429元,2018年被告分两次给付原告工程款共计50万元,尚余工程款343429元未给付。现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工程款343429元,并给付自工程竣工至给付工程款期间的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河夹信子村委会辩称: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四平市关于美丽乡村创建活动方案通知精神于2015年7月份,管委会决定在我村三、四社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创建河夹信子文化村,工程项目为该村三、四社沿街的涂料粉刷、砌墙抹灰,由四平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当时经开区管委会委托村上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要求进行了施工,工期一个月,于2015年8月20日完工,并交付使用,在2015年开工前支付给施工单位20万,2018年给付30万,尚欠343429元。
经开区管委会辩称:1、与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的是被告河夹信子村委会,不是经开区管委会。此前支付给原告的50万元工程款也是河夹信子村委会支付给原告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经开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涉案工程没有办理立项、招投标、图纸设计、工程监理委托等相关手续,不符合财政资金使用、支付条件。3、原告要求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原告与河夹信子村委会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待经开区拨付此工程款到位后付给原告”,这是对案涉工程款支付时间的约定。即只有在河夹信子村委会收到经开区拨款又不向原告付款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逾期付款。原告主张从工程竣工之日起河夹信子村没有付款,就构成违约,与本案工程承包协议的约定不符,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上旬,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四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平市关于美丽乡村创建示范活动的方案>的通知》(四新农村领导小组【2015】3号)精神,决定于2015年7月在河夹信子村三、四屯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创建河夹信子文化村。经开区管委会拟定了改造工程项目内容,由河夹信子村管委会组织实施具体施工。由于当时多种原因,导致没有办理立项、招投标、图纸设计、工程监理委托等相关手续,就开工了,只有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同意的公示,按当时的时间速度,河夹信子村委会与宏大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签订《河夹信子村美丽乡村建设涂料粉刷、砌墙、抹灰等工程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四平经济开发区河夹信子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中涂料粉刷、围墙砌筑、地面翻修等工程交由宏大公司承建,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结算,工程价格按现行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的调整文件进行确定。付款方式约定经开发区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以及河夹信子村委会验收合格后,工程决算上报经开区审核,待经开区拨付此工程款到位后付给宏大公司。工程竣工后,经开区管委会相关各部门组织安排协调对已完成的工程内容,由河夹信子村委会组织验收,管委会委托四平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宏大公司施工的工程内容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同时委托四平市方略咨询有限公司对宏大公司的施工内容,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实量实测,并绘制施工详图,作为竣工后工程量的结算依据。经审计本案诉争工程的审定值为843429元,截至2018年3月13日经开区经管站共计拨付50万元工程款经河夹信子村委会给付宏大公司,余款343429元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河夹信子村美丽乡村建设涂料粉刷、砌墙、抹灰等工程承包协议书》、经开区管委会为四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工程预算编制评审委托书、工程竣工验收单、北京明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四平经济开发区河夹信子文化村围墙、涂料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343429元及要求二被告承担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本案诉争工程未进行招投标,因此宏大公司与河夹信子村委会签订的《河夹信子村美丽乡村建设涂料粉刷、砌墙、抹灰等工程承包协议书》无效,但依据该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诉争工程的审定值为843429元,截至2018年3月13日经开区经管站共计拨付50万元工程款经河夹信子村委会支付宏大公司,余款343429元未支付,故对于宏大公司向河夹信子村委会主张剩余工程款3434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保护。二、从经开区管委会向四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请示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本案诉争工程是经开区管委会根据美丽乡村建设要求拟定工程项目内容,河夹信子村委会根据经开区管委会要求组织实施具体施工,该情况说明明确了该工程未办理立项、招投标、图纸设计等相关手续的情况,经开区管委会对此是知情的,并且已付工程款由经开区管委会拨给经开区经管站,经开区经管站付给河夹信子村委会,再由河夹信子村委会给付原告宏大公司。且在工程竣工后,本案诉争工程的质量检测及验收均由经开区管委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经开区管委会辩解不是本案涉诉工程合同的签订方,但涉诉工程系其主张实施,故在未给付的工程款343429元范围内,经开区管委会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关于原告要求河夹信子村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给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被告河夹信子村、经开区管委会应支付宏大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逾期利息以最后支付宏大公司工程款的时间开始起算,即从2018年3月13日起,河夹信子村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宏大公司逾期利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河夹信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四平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43429元及利息(利息以343429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第一款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关于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5元,由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河夹信子村民委员会、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桂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