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80号
原告:四平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吕寒松,职务: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董英山,职务: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4元,减半收取为5642元,由四平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鹏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宁 禄
书 记 员 占 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