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303执269号
四平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四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303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221408元、案件受理费2029元、迟延利息及违约金5311元,执行费325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吉0303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1408元及利息”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通知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