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1602号
原告:湖南星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湖路**央谷金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52W。
法定代表人:夏某1。
被告: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红庙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9E。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平,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芬,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73。
法定代表人:殷某1。
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星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3.12元,减半收取计4621.56元(湖南星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湖南星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