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顺德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6498号
申请人:***,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伶贞,广东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彤,广东长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近良顺德国际商业城B区五座首层110号。
法定代表人:区家胜。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国际商业城B区2座2层401-408号。
法定代表人:孔庆强。
被申请人: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路红庙用地。
法定代表人:林德浩。
被申请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号。
负责人:谢文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顺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在银行的存款478347.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富宝诉保(2021)第181号,担保额为478347.19元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在银行的存款478347.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11.7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红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孙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