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2470号之二
原告: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开发区联桂中路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路红庙用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706.48元,财产保全费为5000元,合计27706.48元(原告已预交),**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