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81民初4422号之一
原告:湛江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街16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78578651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市人,户籍**市。
原告湛江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湛江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湛江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曹 毅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