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81民初1636号之一
原告:湛江市××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市人,户籍地址:**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14。
原告湛江市××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0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湛江市××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湛江市××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