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4财保9号
申请人: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住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安纯沟门乡安纯沟门村。
负责人:***,职务:乡长。
被申请人:滦平云产兴春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滦平县大屯镇兴洲村村委会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滦平云产兴春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滦平云产兴春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90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财产线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支行账号为50×××33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滦平云产兴春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支行账号为(50×××33)中的银行存款359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申请人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起诉时要在诉状中说明诉前保全情况)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