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3317号
申请人:武汉驿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7号驿路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沃而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武汉驿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沃而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武汉驿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沃而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85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担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驿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沃而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85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何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彭倩
书记员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