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3317号之一
原告:武汉驿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7号驿路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凡,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沃而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邓学英。
原告武汉驿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四川沃而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驿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驿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9元,由原告武汉驿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何梅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彭 倩
书 记 员 白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