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1156号
原告:昆山瑞古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宏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XF93M4D。
法定代表人:潘小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颖,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金龙大厦**-2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2000820Y。
法定代表人:蒋海军。
原告昆山瑞古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昆山瑞古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瑞古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瑞古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