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203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奥兹玛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金源大道289号2-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尚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油建北39栋(天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办公楼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余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辉,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新疆奥兹玛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尚宏商贸有限公司、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的(2018)新02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尚宏商贸有限公司、余辉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奥兹玛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33666.77元。我院2019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尚宏商贸有限公司、余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3405元和延期付款期间的加倍利息。
2019年10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后,于10月16日、11月11日、12月2日、12月18日、2020年1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尚宏商贸有限公司、余辉的财产信息。于网络查控平台冻结克拉玛依尚宏商贸有限公司、余辉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仅为额度冻结。2020年1月2日及1月9日,网上扣划余辉59853.88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奥兹玛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6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本案剩余173812.89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克拉玛依尚宏商贸有限公司、余辉进行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未能执行到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兰佩军
审判员*武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