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1民初490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景阳镇兰冲村村民。
被告:青海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因本人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全部履行赔偿款9300元”为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向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