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2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167号1号楼5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太阳能电力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金硅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分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太阳能电力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8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