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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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105民初7872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金鼎路7号金环大厦1单元2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81182937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多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