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混凝土(澄迈金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3民初3635号之一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3民初3635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对华润混凝土(澄迈金江)有限公司与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琼902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琼902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在第5页第六行“按每日万分之一”应补正为“按每日万分之三”。第5页第八行“21009.06元”应补正为“63027.19元”。第5页第九行“869.43元”应补正为“2608.29元”。第5页第十二行“3489.75元”应补正为“10469.25元”。第5页第二十七行“25368.24元”应补正为“76104.73元”。第6页第二段“案件受理费3888.19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澄迈金江)有限公司负担2262.99元,被告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25.2元。保全费2678.79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澄迈金江)有限公司负担1559.1元,被告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19.69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888.19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澄迈金江)有限公司负担1806.08元,被告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82.11元。保全费2678.79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澄迈金江)有限公司负担1244.31元,被告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34.48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