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7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中执指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均在格尔木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我院执行的***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制定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伟
审判员许多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省成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