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初字第04112号
原告:西安磐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佳会。
委托代理人:文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晨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杰。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磐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晨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磐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磐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5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7928.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丁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