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7387号
原告:磐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希颖,女,汉族,1987年5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安达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郝振华,具体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达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磐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84元,减半后原告承担8192元。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杨
打印:扈艳红校对:廉佳佳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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