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6746号之二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飞、惠丹,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被告磐基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83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扬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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