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利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宏利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300号
原告:陕西宏利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59。
法定代表人:孙勇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玲,陕西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元,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9731613T。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宏利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陕西宏利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利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9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47元,余款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一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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