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利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水利工作队诉被执行人陕西宏利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案件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17-2号
申请执行人水利工作队。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队队长。
被执行人陕西宏利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宏利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了案件款3900元、诉讼费28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咸秦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咸民终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辉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