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四元,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78148521元,并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损失,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案件执行费16032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防止财产流失,确保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0000000元。
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的收入90000000元。
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90000000元的财产(财产名称、型号、数量等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等强制措施,应在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给付义务90000000元的范围内实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万宏革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