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四元,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合阳县解放路北段西侧源源国际大厦6层商铺及一单元7-27层。现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合阳县解放路北段西侧源源国际大厦6层商铺及一单元7-27层的查封,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合阳县解放路北段西侧源源国际大厦6层商铺及一单元7-27层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宏革
审判员栾小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毅
书记员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