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6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蒲城中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永丰镇刘家沟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富华博派时代2号楼2单元13层。
法定代表人姜**,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6民初108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蒲城中石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6执61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成政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