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富通盈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8220号
原告:西安富通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河西路南段3169号14栋一单元1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AYY84D。
法定代表人:唐彦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卓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富华博派时代2号楼2单元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306166。
法定代表人:姜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富通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富通盈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李娜
书 记 员  白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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