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永顺鑫懿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中铁重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2民初9248号
原告:贵州永顺鑫懿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2G8H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幸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1777277823。
法定代表人:*书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社区服务中心山花居委会赵家寨组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TA6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天城投集团乌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光路街道办事处奶牛场中天·吾乡B14组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5609140894。
法定代表人:黎帮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永顺鑫懿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中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乌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原告贵州永顺鑫懿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中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乌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永顺鑫懿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永顺鑫懿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贵州永顺鑫懿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