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民初760号
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社区服务中心山花居委会赵家寨组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国家数字内容产业园2层2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但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张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许笔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