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民初9834号
原告:昆***电缆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七甸乡大哨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
法定代表人:翟喜宾。
被告:中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乌当区新天社区服务中心山花居委会赵家寨组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TA64W。
法定代表人:徐岚。
原告昆***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昆***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36.00元,由昆***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本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莞君
书 记 员 孙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