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8200-1号
原告:西安威柯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214D。
法定代表人:梁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学文,西咸新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XX镇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5N。
法定代表人:聂吉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芮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03。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董事长。
原告西安威柯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威柯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威柯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8.5元(原告西安威柯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减半预交),保全费3926元(原告西安威柯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威柯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呼延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 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