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2执4487号
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4446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5581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支付了申请人1551847元,剩余的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44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执行费17981亦已执行到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44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