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甘2922民初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良恒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他们私下达成协议,被告已返还他们定金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良恒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7元,减半收取166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明清
审 判 员 包原福
代理审判员 马进海
书 记 员 马雪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