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12执25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信必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3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6633479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信必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信必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12民初37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2执25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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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帖戈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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