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50411号
原告:陕西信必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浪。
被告: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国有资产管理所。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负责人:王文杰。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天睿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康文良。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市发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邰建东。
原告陕西信必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国有资产管理所、西安市阎良区天睿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阎良区城市发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信必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信必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信必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信必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琦
书 记 员 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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