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10741号之一
原告北京朗润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朗润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059元,共计49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鹏
书记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