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2民初6981号
原告天津市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国生、李国友、郭泽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天津市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旭东
审 判 员 韦长青
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
书 记 员 刘 璐
速 录 员 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