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12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401室0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电子工业园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内3002-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津0112民初90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立案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账户及车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限制被执行人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