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5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上坝乡八一社区团结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58068216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金源城市花园D3幢11层DY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街道办新城社区迎江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325民初1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州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黔0325执978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孟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