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4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金源城市花园D3幢11层Dy号。
法定代表人***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6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032286.33元及利息等。
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委托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2月23日届满),故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6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琨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