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贵州恒昌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6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昌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20059415046XL,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企业服务中心大楼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61549H,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金源城市花园D栋11层Dy号。 法定代表人:***。 贵州恒昌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0)黔0115民初10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州恒昌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恒昌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03500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9月8日、12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车辆、不动产、证券等信息,除了零星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本院到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将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贵州恒昌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恒昌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15执61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