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2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年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2772238X8,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泉街道双星大道32号3幢24-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61549H,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金源城市花园D3幢11层Dy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重庆年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0115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向申请人重庆年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利息、执行费2116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如下查控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5月13日、6月10日、9月1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税务、公积金、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存款、证券、保险、税务、公积金、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信息。
2、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贵F×××××车辆,但该车辆因被其它案件查封,申请人不要求查封。
3、在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将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5、本院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解,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年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代理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重庆年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15执226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云
审判员 丁 杰
审判员 闻 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