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怀化市金利泰物资有限公司、贵州聚华物资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15执恢325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金利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218号1楼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7223454XQ。 法定代表人:黄炬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聚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2幢18层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E7X3F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建川贵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2幢18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N5MP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1983年12月10日生,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金源城市花园D3幢11层Dy,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6154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聚华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建川贵州置业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强制履行完毕,支付案款896780.31元,已经履行完毕该案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115执恢32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