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6459号
原告:贵州诚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东街社区牌坊组芙蓉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MA6DT9X8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110360519。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6154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该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诚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贵州诚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诚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