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执2727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2栋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7T45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金源城市花园D3幢11层DY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61549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怀化**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实际冻结到位、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向怀化市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以(2021)湘1202执27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在贵州省铜仁市的工程款收入,并送达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但铜仁市民族中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该到期债权不能进一步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怀化**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亦未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以(2021)湘1202执272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该案未能全部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银 燕
审判员 周 武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