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金民用爆炸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金民用爆炸高新技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321民初92号
原告:***,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金民用爆炸高新技术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民用爆炸高新技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