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祥建材部、西藏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02民初1074号 原告:民祥建材部,营业场所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拉萨北路(加油站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2421MA6T2W6Y9F。 经营者:***,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回族,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拉萨北路(加油站旁边)。 被告:西藏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云华府22栋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1MA6TDY8C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民祥建材部与被告西藏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民祥建材部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民祥建材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建材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8.34元,减半收取计2724.17元,由原告民祥建材部负担。 审判员 德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南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