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升建设有限公司

吉首市联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01执保21号
申请人:吉首市联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立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若然,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地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发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吉首市联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地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地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本案保全措施已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执保21号案件保全措施已部分实施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