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龙华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龙华伟业实业有限公司、青海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青01**执保44号

申请保全人:青海龙华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三路7号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张颖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木措,该公司职工。
被保全人:青海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0号5号楼2单元2281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王国民,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咀镇大红沟居民,住该县青石咀大红沟2号附1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青海龙华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海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国民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21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2022年6月13日,对被保全人青海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账户内存款以1062610.66元为限进行了冻结,上述账户内实际冻结金额为266.31元,期限为1年。此案已保全完毕,故此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