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骐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骐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2527号 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马王五村7栋2-3-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骐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道办事处大鹅村6社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骐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移送本院,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心 书 记 员 陈凯玥 -1-